1、東南亞11國電子煙政策如下:印度尼西亞:電子煙合法,但需申請銷售牌照並征收57%的稅。含尼古丁煙油被視為“其他加工煙草”或含“煙草提取物和香精”產品,主機、霧化器及不含尼古丁煙油被視為消費品。政策來源為印尼財政部146/PMK.010/2017文件。菲律賓:電子煙合法且被列為戒煙產品。
2、東南亞11國對電子煙的監管政策差異較大,部分國家明確禁售,部分國家允許合法銷售或部分合法,部分國家雖存在禁售呼聲但尚未出臺正式法規。以下是具體政策匯總:越南:目前尚未出臺正式的電子煙禁售法規,但近年來出現禁止電子煙的呼聲,政策走向有待觀察。
3、近期,東南亞電子煙市場遭遇了來自多個國家的嚴格監管和嚴厲打擊。越南、新加坡、泰國和菲律賓等國紛紛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電子煙的銷售和使用,使得該地區的電子煙市場愈發艱難。越南全面禁售電子煙 越南政府已決定從2025年開始全面禁售電子煙和加熱煙草制品。
4、政策背景與決策過程越南對電子煙的否定態度由來已久。早期在與官方溝通業務牌照問題時,已明確收到否定回復,表明其監管傾向。2023年11月,越南第十五屆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第173/2024/QH15號決議》,正式將禁止電子煙和加熱煙草的規定納入法律框架。
5、越南政府通過“零容忍”策略,旨在從源頭切斷電子煙的傳播途徑,降低公共健康成本。國際對比與政策定位越南成為全球第43個、東南亞第六個全面禁止電子煙的國家,其政策力度與新加坡、泰國等國類似,均采取嚴格管控模式。
6、第二次違規:罰款400萬披索,最高判處4年監禁。第三次違規:罰款500萬披索,判處6年監禁。外國人違法:服完刑期後立即被驅逐出境。此前,BIR已在司法部對五個主要電子煙進口商和分銷商提起超十億披索的逃稅訴訟,顯示其打擊力度。政策目的與執法依據BIR此舉旨在加強電子煙市場的稅務監管,防止逃稅行為。
法規對象與標準法規對象:電子煙設備及其可互換零部件(不包括E-liquid),定義參考馬來西亞標準MS2716 – Electronic cigarette device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標準:馬來西亞標準MS2716,規定了電子煙設備的安全要求和測試方法。
SIRIM認證的重要性 安全標準保障:MS SIRIM認證標識表明電子煙產品符合馬來西亞的安全標準,確保消費者能夠安全使用。法律要求:根據法令,未獲得SIRIM認證和MS標識的電子煙產品將不得在馬來西亞市場銷售。
本地制造或進口的電子煙裝置應在2022年8月3日之前符合當局法規要求。所有電子煙裝置必須根據MS 2716:2019的安全要求進行測試和認證。經認證的電子煙裝置必須貼上SIRIM MS標誌,方可銷售和提供給市場。認證模式 馬來西亞電子煙SIRIM認證有兩種模式:Type 5和Type 1b。

馬來西亞入境時不能帶電子煙。電子煙及煙油屬於違禁品 根據馬來西亞的海關規定,電子煙及煙油被列為違禁品,這意味著在入境馬來西亞時,無論攜帶的數量多少,都是不被允許的。這一規定旨在維護馬來西亞的公共衛生環境,防止電子煙及相關產品對當地民眾的健康造成潛在威脅。
部分酒店會沒收房間內發現的電子煙設備特別提醒:沙巴和砂拉越州有額外限制,即使西馬合法購入的電子煙,跨州攜帶也可能被沒收。建議提前查詢馬來西亞皇家海關官網(customs.gov.my)獲取最新通告。
攜帶規定:在馬來西亞,iqos作為一種電子煙產品,其攜帶入境是允許的,但前提是數量和金額不能超過當地海關的相關規定。具體數量和金額的限制可能會根據馬來西亞海關的最新政策有所變動,因此建議在出行前查閱最新的海關規定。
禁止攜帶電子煙及相關設備(包括煙油、加熱不燃燒產品等),違者可能面臨罰款或沒收。馬來西亞對香煙包裝有嚴格規定,需確保外包裝無破損且帶有健康警示圖。稅務細節超額部分稅率約為香煙價值的30-40%,具體以海關核定為準。未申報被查獲可能面臨物品價值3-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可能被起訴。
馬來西亞可以帶IQOS入境,但攜帶的數量和金額需符合規定範圍。關於IQOS的基本資訊:IQOS是一種電子煙產品,它利用電子技術將煙草棒內的煙草加熱至不高於350°C,以此方式使煙草釋放含尼古丁的氣霧,而不會產生傳統吸煙所產生的煙霧或煙灰。